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免征额"指的是什么?
回答如下:
“免征额”是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数额”。
2011年9月1日之前的免征额为2000元,2011年9月1日(含)之后的免征额是3500元。
例:你的月工资是5000元,缴纳社保、公积金共500元后的税前月工资是4500元,4500减去免征额3500元为1000元,这1000元要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来的税额是30元,所以你这个月实际到手的月工资是:5000-500-30=4470元。
二、补贴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贴收入不一定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而政府补贴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是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企业所得税可以免征额吗?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如今年疫情期间,为支持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国家对中小企业中一些企业实行了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什么?
回答如下: “免征额”是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数额”。 2011年9月1日之前的免征额为2000元,2011年9月1日(含)之后的免征额是3500元。 例:你的月工资是5000元,缴纳社保、公积金共500元后的税前月工资是4500元,4500减去免征额3500元为1000元,这1000元要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来的税额是30元,所以你这个月实际到手的月工资是:5000-500-30=4470元。
五、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有哪些?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如下:
1、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收入;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六、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1600元 你的个人所得税是这样计算的 应纳税收入=收入-四金-1600 再对照下面的税率计算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税率5%速算扣除数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15375
七、免征所得税的非营利收入有哪些?
非营利性组织五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八、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哪些行业?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九、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是什么?
2008年10月1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但是暂免征收与免征是两码事,免征是规定了不用征,暂免是暂时不征,随时都可能恢复征税的,这是法律上的文字游戏,出题的人经常抓这种空子的,一不留神就会出错。
十、营业性医疗机构是否免征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文件规定:
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78号文件规定: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